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旅游安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008版)(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凡旅行社或组团旅游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符合投保条件的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或国内团队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投保本保险,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未成年人作为被保险人须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同意。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补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补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对于急性病的抢救医疗费用,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金补偿的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4天的24时止,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和急性病抢救费用保险金补偿适用“差额给付”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四、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本条第一或第四款原因死亡后的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保险金。
六、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相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 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 被保险人吸毒、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
-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者助动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 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
-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擅自离开规定的旅游地点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险人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雪、跳伞、狩猎、登山或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非意外伤害事故或非突发性疾病而发生的治疗;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 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金、护理费、床位费;
- 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民办医院、家庭病床等);
- 被保险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旅游的项目和时间不同可分为:
一、入境旅游:自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次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二、出境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到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三、国内旅游:自旅游者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或离开旅游行程时止。 |